• 首页
  • 手机找法网
徐亚萍律师
徐亚萍律师

找法网律信通认证律师

服务更有保障

  • 信誉深度认证律师
  • 签订委托协议保证服务质量
  • 收费合理标准
  • 司法部门全面监督和保障
合伙人律师

服务地区:江苏

专业领域: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

电话咨询请说明来自找法网

187-6273-7300

接听时间:08:00:00-23:00:00

当前位置:找法网 > 连云港律师 > 赣榆区律师 > 徐亚萍律师 > 亲办案例

宋某与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作者:徐亚萍  更新时间 : 2016-11-17  浏览量:10421

宋某与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

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
民 事 判 决 书
(2015)赣民初字第03002号
原告宋某,居民。
委托代理人徐亚萍,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宋某某,居民。
委托代理人丁某,居民。
原告宋某与被告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,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,于2015年7月1日、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宋继任的委托代理人徐亚萍、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告诉称,2015年2月份,原告所在的社区房屋拆迁,原告共得拆迁补偿款353755元。2015年3月份,被告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所有的拆迁补偿款353755元从银行取出存至自己名下。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此款,但被告拒不返还。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原告现金353755元及利息,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。
被告辩称,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。原、被告系叔侄关系,被告小时候过继给原告,原、被告双方关系一直很好。社区房屋拆迁,原告私下明确告知被告,拆迁补偿款赠与给被告。被告从生活方面对原告照顾赡养,原告没有要回赠与的理由,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经审理查明,原告与被告系叔侄关系。原告未结婚、未生育子女。2014年12月,原告位于赣榆区青口镇东沙社区渔业组113号的房屋拆迁,共得拆迁补偿款363755元。该拆迁补偿款一直放在青口镇东沙社区。因原告生病,花去10000元,剩余的353755元由原告宋继任的弟弟宋某某从青口镇东沙社区领走并由其保管。因宋某某外出打工,便将353755元的拆迁补偿款交由被告保管。该拆迁补偿款现存在被告的名下。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拆迁补偿款353755元。诉讼过程中,原告申请对被告名下的300000元存款予以保全。庭审中,被告主张其系原告的过继儿子,该拆迁补偿款系原告赠与,但原告不予认可,被告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。
另查明,原告居住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社会福利院。被告宋二永与其父母一起生活长大。原、被告之间并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收养手续。原告现患有癌症,遂申请法院先予执行。经本院审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30000元,该30000元已执行到位。
上述事实,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、收据、病历、证明、××证、以及原、被告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为凭,经本院审查,予以采信。
本院认为,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原告将拆迁补偿款353755元交由被告暂时保管,而被告却将该353755元存入自己名下,占为已有,已构成不当得利。被告辩称该拆迁补偿款系原告赠的,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,且原告不予认可。对被告该辩称意见,本院依法不予采信。因原告申请已先予执行30000元,该30000元应从353755元中扣除。综上,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拆迁款323755元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九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拆迁补偿款323755元。
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关义务的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。
案件受理费6605元、保全费2020元,由被告负担(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,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原告)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。根据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的规定,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605元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: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,账号:44×××94。
代理审判员 张 莹

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
书 记 员 李陆军
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
法律条文
(一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
第九十二条:没有合法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造成他人损失的,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。
(二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
第六十四条第一款: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,有责任提供证据。
第二百五十三条:被执行人未按判决、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被执行人未按判决、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,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。
二、上诉须知
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,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:
当事人享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六十四条、国务院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、义务。
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,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,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。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,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〉的通知》第二条的规定,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。
本上诉须知与《催交上诉费通知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以上内容由徐亚萍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徐亚萍律师咨询。

徐亚萍律师 合伙人律师

服务地区:江苏

专业领域: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

手  机:187-6273-7300  非接听服务时限内请: 在线短信咨询

(接听服务时间:08:00:00-23:00:00)